山東化學化工學會科學技術項目評價暫行辦法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12-07 10:48:16 發布人:editor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評價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別科技項目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項目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及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和文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項目評價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文件的規定對有關科技項目進行評價,聘請相關領域的科技、經濟類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項目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 科技項目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項目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科技項目評價是評價科技項目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勵科技項目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
第五條 科技項目評價工作應依法依規進行,自覺接受省市科技管理部門、同行專家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評價范圍
科技基礎性研究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工業化轉化成果等科技項目的驗收和評價方法按照此項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科技項目,不在科技評價范圍之內: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己授權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項目。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不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的項目,不受理評價申請。
第三章 評價組織
第八條 評價單位由具備法人資格的山東化學化工學會負責組織。
第九條 組織評價單位可以根據科技項目的特點選擇下列評價形式:
(一)、檢測評價: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價。
(二)、會議評價:指由同行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項目做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討論答辯才能做出評價的科技項目,可以采用會議評價形式。
(三)、函審評價: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項目做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做出評價的科技項目,可以采用函審評價形式。
第十條 采用檢測評價時,由組織評價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授權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評價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評價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評價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采用會議評價時,由組織評價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科技管理工作者、經濟管理工作者七至十五人組成評價委員會。評價委員會列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評價結論必須經評價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或者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采用函審評價時,由組織評價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評價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十三條 組織評價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對被評價科技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素養。 被評價科技項目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項目的評價。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確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規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評價單位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評價委員會、檢測專家小組或者函審組成員。
第十四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在評價工作中應當對被評價的科技項目進行全面認真的科技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評價科技項目的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在評價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對被評價的科技項目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評價結論上簽字;
(四)、要求排除影響評價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評價單位提出中止評價的請求。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六條 需要評價的科技項目,由科技項目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向組織評價單位申請評價。
第十七條 申請科技項目評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二)、不存在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的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經政府等有關部門認定和授權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第十八條 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在收到評價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之內,明確是否受理評價申請,并做出答復。對符合評價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評價單位。對不符合評價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評價,申請評價單位對專家資格有特殊要求的,組織單位應積極協調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價。
第十九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由組織評價單位從國家、省、市及組織評價單位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評價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第二十條 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在確定的評價日期前十天,將被評價科技項目的技術資料送達承擔評價任務的專家。
第二十一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對項目進行認真審查,并準備和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科技項目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已經轉化并形成生產力的科技成果,申請評價單位應提供科技成果工業化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必要時應出具完稅證明。
(六)、科技項目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三條 組織評價單位對科技項目應做出正確的評價結論,并對科技項目評價結論指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四條 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對評價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評價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評價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評價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評價單位和申請評價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五章 評價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加科技項目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評價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項目評價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七條 科技項目完成者在申請評價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第二十八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評價的科技項目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
第二十九條 申請科技項目評價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評價的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組織評價單位對在科技項目評價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警告。
第三十條 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評價會的規模,除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對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組織評價單位發給技術咨詢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完成科技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項目和成果的,或者在評價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評價單位應當中止評價。已經完成評價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在相關媒體予以聲明。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和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組織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和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山東化學化工學會取消其擔任評價專家的資格。建議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評價的有關人員,未經完成科技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科技項目的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收費標準按評議工作量由組織評價單位和申請評價單位或個人雙方協商確定,在協議書中約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化學化工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