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堿行業政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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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74號
為遏制氯堿行業盲目擴張趨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范行業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各有關部門在對氯堿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附件: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準入條件
為促進氯堿行業穩定健康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有序發展、調整結構、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氯堿(燒堿、聚氯乙烯)行業提出以下準入條件。一、產業布局(一)新建氯堿生產企業應靠近資源、能源產地,有較好的環保、運輸條件,并符合本地區氯堿行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搬遷企業外,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和與其相配套的燒堿項目。(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水路干線兩側,及居民聚集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衛生產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和燒堿生產裝置。二、規模、工藝與裝備(一)為滿足國家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新建燒堿裝置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老企業搬遷項目除外),新建、改擴建聚氯乙烯裝置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制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制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必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鼓勵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設大型、密閉式電石爐生產裝置,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三)新建、改擴建燒堿生產裝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屬陽極、石墨陽極和水銀法電解槽,鼓勵采用30平方米以上節能型金屬陽極隔膜電解槽(擴張陽極、改性隔膜、活性陰極、小極距等技術)及離子膜電解槽。鼓勵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替代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鼓勵干法制乙炔、大型轉化器、變壓吸附、無汞觸媒等電石法聚氯乙烯工藝技術的開發和技術改造。鼓勵新建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三、能源消耗(一)新建、改擴建燒堿裝置單位產品能耗標準新建、改擴建燒堿裝置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指標包括綜合能耗和電解單元交流電耗,其準入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擴建燒堿裝置產品單位能耗限額準入值
產品規格
質量分數(%)綜合能耗準入值
(千克標煤/噸)電解單元交流電耗準入值
(千瓦時/噸)
≤12個月 ≤24個月 ≤36個月 ≤12個月 ≤24個月 ≤36個月
離子膜法液堿≥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離子膜法液堿≥45.0 ≤490 ≤510 ≤530
離子膜法固堿≥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堿≥30.0≤800≤2450
隔膜法液堿≥42.0≤950
隔膜法固堿≥95.0≤1100
注1:表中離子膜法燒堿綜合能耗和電解單元交流電耗準入值按表中數值分階段考核,新裝置投產超過36個月后,繼續執行36個月的準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燒堿電解單元交流電耗準入值,是指金屬陽極隔膜電解槽電流密度為1700 A/m2的執行標準。并規定電流密度每增減100 A/m2,燒堿電解單元單位產品交流電耗減增44千瓦時/噸。
(二)現有燒堿裝置單位產品能耗標準
現有燒堿生產裝置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指標包括綜合能耗和電解單元交流電耗,其限額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現有燒堿裝置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產品規格
質量分數(%)綜合能耗限額
(千克標煤/噸)電解單元交流電耗限額
(千瓦時/噸)
離子膜法液堿≥30.0≤500≤2490
離子膜法液堿≥45.0≤600
離子膜法固堿≥98.0≤900
隔膜法液堿≥30.0≤980≤2570
隔膜法液堿≥42.0≤1200
隔膜法固堿≥95.0≤1350
注:表中隔膜法燒堿電解單元交流電耗限額值,是指金屬陽極隔膜電解槽電流密度為1700A/m2的執行標準。并規定電流密度每增減100A/m2,燒堿電解單元單位產品交流電耗減增44千瓦時/噸。
(三)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裝置,電石消耗應小于1420千克/噸(按折標300升/千克計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裝置乙烯消耗應低于480千克/噸。(四)推廣循環經濟理念,提高氯堿行業能源利用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建設熱電聯產、開展直購電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環境保護
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裝置必須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和有資質單位組織的環境、健康、安全評價,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各項管理規范和標準,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產生的廢汞觸煤、廢汞活性炭、含汞廢酸、含汞廢水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嚴格監控。
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生產企業必須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燒堿/聚氯乙烯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所規定的各項指標要求。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必須要有電石渣回收及綜合利用措施,禁止電石渣堆存、填埋。
五、監督與管理(一)按照國家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土地使用、項目備案或核準管理。(二)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進行檢查,在達到準入條件之前,不得進行試生產。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應責令限期整改。(三)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改擴建燒堿、聚氯乙烯生產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單位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暫停項目的建設。(四)各省(區、市)氯堿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氯堿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和中國氯堿工業協會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六、附則(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氯堿生產企業。(二)本準入條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根據氯堿行業發展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