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安全(一)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29 14:17:41 發布人:editor
1.化學危瞼品分幾類?
答:根據國家GB6944—86《危險貨物及品名編寫》的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7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害品;
第7類:腐蝕品。
其中前五類都是燃爆危險品,后兩類中很多物質也具有燃爆危險性。
2.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具備哪些安全措施?
答:《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
3.對生產化學危險物品企業的幾項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企業所使用的壓力容器,應經常進行維護和監測。
化學危險物品和包裝的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生產、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
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及工具。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按著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地方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5.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提交哪些文件?
答: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交下列文件:
(1)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工廠布置、周圍建筑情況、廠區周圍1000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2)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③對貯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4)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評價;
(5)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生、環保、勞動部門進行審議。
項目建成后,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參加審議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6.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
(2)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3)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7.化學危險物品流通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計劃供應;
(2)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按合同供應;
(3)使用單位臨時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該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
(4)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購置不超過500克(g)或500毫升(mL)(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量化學危險物品,可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8.對貯存化學危險物品有何安全要求?
答: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經銷商店,可根據需要設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貯存限量由當地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交通運輸部門的車站、碼頭,應當修建專用倉庫貯存化學危險物品。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9.對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有何安全要求?
答: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10.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有什么要求?
答: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許托運,運輸部門不許承運。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l)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許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箱、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許隨意停車。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