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健康檢查工作實施規范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2:12:28 發布人:editor
1.總則
1.1對象
1.1.1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含更換新的有害作業)的職工;
1.1.2 正從事有害作業(含脫離粉塵作業)的職工;
1.1.3 體檢復查對象。
1.2 類別
1.2.1 就業前健康檢查;
1.2.2 定期健康檢查;
1.2.3 職業性體檢復查;
1.2.4 與職業有關疾病檢查。
1.3 檢查內容和要求
1.3.1 詳填一般情況、職業史、既往病史、個人史等,職業史應確切填寫起止日期、工作單位、工種、工齡、接觸途徑等。
1.3.2 根據有毒有害工種情況,參考“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及衛生部衛監發[1997]第60號文的附件1規定執行。
1.4 組織實施
由職業性體檢科組織相關組室共同實施職業性健康檢查工作。
1.5 就業禁忌證
均按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的規定執行。(附高溫、噪聲作業工人職業禁忌證)
2 從事有害作業職業性健康檢查
2.1 粉塵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2.1.1 體檢對象 從事矽塵、石棉塵、煤塵、石墨塵、炭墨塵、滑石塵、水泥塵、云母塵、鋁塵、陶土塵、鑄工塵、焊工塵以及其他與塵肺病相關的粉塵作業人員。
2.1.2 體檢周期 按《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1.3 塵肺普查的復查 無論是100mm胸縮片還是高仟伏胸片,凡發現X光片有塵肺可疑或其它疾患者均需在二周內進行復查(胸透或X光攝片),前者轉往市職業病醫院,后者轉往有關醫療單位進一步診治。
2.1.4 檢查內容必須包括詳細可靠的職業史、自覺癥狀和拍攝一張后前位胸片。目前上海市仍采用100mm胸縮片作為塵肺作業定期健康檢查過篩之用。
2.2 化學因素損傷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2.2.1 從事“化損”作業體檢對象 凡接觸刺激性氣體、窒息性氣體、有機溶劑、烴類、農藥、金屬及其化合物、含鹵素、含氮、含氧有機化合物、非金屬無機化合物中易發生急、慢性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的毒物。
2.2.2 體檢周期 按國家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或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2.3 物理因素損傷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2.3.1 高溫作業人員暑期前健康檢查
(1)行業工種 按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2)檢查內容 主要包括內科、(神經科)檢查、血紅蛋白、尿常規、肝功能、心電圖、(胸部X線檢查。)
2.3.2 噪聲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1)行業工種 按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2)體檢周期 作業場所噪聲強度 >85dB(A),每年一次。
(3)體檢內容 主要包括耳科、內科、神經科、純音氣導聽閾測試、心電圖等。(聽力測試要求按GB7583-87,GB7582-87規定執行)
2.3.3 局部振動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1)行業工種 按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2)體檢周期 每2-3年一次。
(3)體檢項目 按GB4869-85《職業性局部振動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執行
2.4 生物因素有害作業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2.4.1 體檢對象 凡易發生布魯氏桿菌病,生物因素引起過敏性疾病的作業人員。
2.4.2 體檢周期及內容 按布魯氏桿菌病及與過敏相關的“職業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執行。
2.4.3 對敏感者和可疑患者進行復查和進一步診治。
3. 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檢查發現屬職業病患者,須進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其內容與要求,按國家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中有關能力鑒定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