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診斷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1:31:46 發布人:editor
1.診斷依據
(1)病人的職業史包括工作單位、參加工作時間、車間、工作崗位(工種)、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接觸時間;現場危害調查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狀態、個人防護用品佩戴情況,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作業工人是否受到傷害或有類似的表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分析。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臨床表現包括患者的癥狀與體征,根據其臨床表現和患者的職業接觸史、現場調查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實驗室檢查并做出相應的分析,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與病人的臨床表現是否相符;按照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與疾病發病規律是否相符;病人發病過程和(或)病情進展或出現的臨床表現,與擬診斷疾病的規律是否相符。
2.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必須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依照確定的職業病范圍進行,如塵肺診斷、職業中毒診斷、職業性物理因素損傷疾病的診斷、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診斷、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等。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超出確定的診斷范圍進行職業病診斷
為了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對上述條件依法進行綜合分析后,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 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