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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化學化工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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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備案、審核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08:29:14   發布人:editor

         濟衛疾控發〔2007〕16號

        各縣(市)區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各有關單位: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建立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的長效管理機制,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衛生部新頒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省衛生廳《關于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的通知》(魯衛法監字[2006]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濟南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備案、審核、審查、驗收程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⒈濟南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備案、審核、審查、驗收程序

        ⒉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須知

        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

        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衛監督發〔2006〕375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濟南市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備案、審核、審查、驗收程序

        本程序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一)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要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竣工驗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審核、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指派2~3名監督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須報經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參加評審專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審查未通過仍以專家身份參與評審的或未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與監督審查過程的,評價報告書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的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提交有關資料,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或審核。

        (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備案或審核。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審核或備案。

        二、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審查

        (一)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確定為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根據經審批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文件,申請職業衛生審查。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應當指定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批復,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一)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

        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完成后,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三)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對建設項目審查驗收合格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對竣工驗收提出整改意見的,建設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后才能批復,建設單位沒有提交整改報告的不得批復。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有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的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1.由市政府審批或者由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2.跨縣(市)、區行政區劃的建設項目;

        3.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介入放射學工作場所、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等建設項目;

        4.由縣(市)、區政府審批或者由縣(市)、區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5.省衛生廳委托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縣(市)、區衛生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1.縣(市)、區政府審批或者由縣(市)、區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不足1億元人民幣的建設項目;

        2.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

        (三)市衛生局可以委托縣(市)、區衛生局負責部分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必要時市衛生局可以直接審批由縣(市)、區衛生局負責的建設項目。

        五、市衛生局委托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承擔由市衛生局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受理工作,具體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受理,根據我局安排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市衛生監督所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附件2:

        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須知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2份);

        ㈡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2份);

        ㈢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范圍的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

        ㈣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1份);

        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1份);

        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加蓋評價單位公章,標明修改日期)(1份);

        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1份);

        ㈨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應提交、準備下列材料:

        ㈠提交的材料

        1.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公函(2份);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份);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專篇(1份);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1份);

        6.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7.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㈡準備的資料:

        1.設計說明書;

        2.設計圖紙(平、立、剖、工藝流程及設備布局圖、采暖通風、給排水、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等圖紙);

        3.其他要求資料。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應提交及準備下列材料:

        ㈠提交的材料

        1.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2份);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2份);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1份);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或備案通知書(復印件)(1份);

        6.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批復(復印件)(1份);

        7.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1份);

        8.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9.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10.專家審查對竣工驗收提出整改意見的,建設單位應在審查后規定的時限內補交整改報告。

        ㈡ 準備的資料: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檔案

        2.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檔案

        3.職業衛生管理實施檔案

        4.《職業病防治法》與職業衛生知識宣傳培訓檔案

        5.職業衛生監測檔案

        6.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四、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㈠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項,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后一致;

        ㈡申請材料一般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㈢所有申請材料原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㈣申報材料除注明外,均為原件。

        五、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格式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單位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六、委托申報證明應載明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名稱和委托日期,并蓋有委托單位公章。

        附件3: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2006年6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7月27日衛生部令第4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 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 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并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其他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發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4: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保證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

        第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編制。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核或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2份);

        (三)屬于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范圍的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1份);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1份);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1份);

        (八)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1份);

        (九)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進行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憑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當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應加蓋評價單位公章,標明修改日期。

        第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組長的簽字,簽發日期,并附參加評審專家的名單及簽名,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對建設項目有修改意見的,應有專家組長的復核意見。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 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確定為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份);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專篇(1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1份);

        (六)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批復;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評價結論為輕微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評價結論為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或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2份);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1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1份);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或備案通知書(復印件)(1份);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批復(復印件)(1份);

        (七)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委托書(復印件)(1份);

        (八)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的審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予以批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申報受理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項,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后一致;

        (二)申請材料一般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三)所有申請材料原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報材料除注明外,均為原件。

        第十七條 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公函格式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單位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委托申報證明應載明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名稱和委托日期,并蓋有委托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 受理機構在接收申請材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衛生部相關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條 受理機構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注明日期和加蓋衛生行政許可專用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憑“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機構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第六章 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專家審查結論分為:建議同意(建議通過)、建議修改后同意(建議整改后通過)、建議不予同意(建議不予通過)。

        修改、整改后的報告需要經過專家組組長認可并簽名。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受理機構應當自衛生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領取人身份證領取批復文件。受理機構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人應在批復文件領取單上簽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已備案或審核批準的建設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備案或審核批準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和變更后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發布的《衛生部關于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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