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又一項改革措施出臺“環評機構資質管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7-03 16:31:03 發布人:editor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日向新聞界通報,為進一步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加強環評機構管理,環保總局即將頒布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潘岳說,這是繼清理整頓環評機構、實行環評工程師資格全國考試等措施后,環保總局將環評職業資格和機構資質結合起來進行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改革。新辦法頒布實施后,原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立即廢止。新辦法的內容已由過去的五章二十條增為現在七章四十一條,充分體現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行政許可法》中的主要精神。
潘岳指出,以往的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的新形勢,部分條款可操作性差,對環評責任追究不夠,環評的公開與公正性不能得以真正體現。新辦法將建立機構與人員配套管理的新模式;推進甲、乙級評價機構的升降機制;加大處罰力度,不僅追究評價機構的責任,還要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特別對那些弄虛作假、編造數據的評價人員,要取消其從業資格;鼓勵評價機構主體的多元化,允許民營、股份、合伙制企業進入環評市場和環評技術人員的有序流動;鼓勵環評單位間的強強聯合、做大做強,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大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鼓勵具備專業經驗、熟悉國內情況的國外機構,參與國內環評市場競爭;堅決淘汰技術力量不高、人員貯備不足、責任意識不強的評價機構。
潘岳強調,新的管理辦法特別增加了一項,就是更加明確地要求評價機構要敢于承擔社會責任,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與專業信譽,既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承接環評業務,也不得無正當理由拒接環評業務。
潘岳表示,環境影響評價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已經逐步進入到國家宏觀經濟決策領域。國家環保總局在完善環評機構管理、加快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將進一步依法推動規劃環評工作,對各區域流域的重大經濟開發活動與產業發展規劃,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堅決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對未列入專項規劃且規劃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項目環評報告;項目在規劃中,但規劃未依法進行環評的,應依法先做規劃環評后再受理項目的環評報告。環保總局將進一步制定有關規劃環評的管理細則,促進規劃環評的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