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對策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09 10:39:35 發布人:editor
1、完善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健全法制和加強環境道德教育為主,輔以一定的經濟處罰。1996年8月,國務院頒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后,水污染防治工作開始轉向依法治理階段。《條例》明確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淮河流域所有工業企業排放廢水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新刑法的修改,也把環境污染納入了刑法管理的范疇。
1996年,全國人大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集中體現了我國水污染防治由分散治理為主轉向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由末端治理為主轉向全過程控制、清潔生產,由單一的濃度控制轉向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由區域管理為主轉向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指導思想的轉變,為我國進一步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強化監督管理
(1)加強機構建設
在這此政府機構改革中,國家環保局升格為國家環保總局,由副部級升為正部級,并明確環保總局的主要職能是執法監督,這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環保工作的高度重視,這是加強對環保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調整后的國家環保總局已將水污染防治列為本屆政府工作的重點任務,可以相信通過這項措施,將使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會以嶄新的面貌跨入21世紀。
(2)強化流域管理
鑒于我國的水污染問題流域性污染越來越突出,因此根據新修定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我國在重點流域已實行了“統一規劃、統一監督、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即“統一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用水要求,規定不同的環境功能區并制定與功能區相配套的水質目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由國家環保總局實施對全流域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3)達標管理
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到2000年底,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都要做到達標排放,否則就要采取關停并轉措施。對企業治污并做到達標排放提出時限要求,這在我國的環保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對企業治污提出時限要求,并按此進行監督檢查,大大提高了企業治污的責任感和緊迫性,也大大增強了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感和監督力度,也推動了企業的清潔生產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淮河流域的達標過程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總量管理
我國的許多河流和湖泊的污染已十分嚴重,污染物排放量已大大超過水環境的承載能力,而這些地區的經濟和人口都還在發展,因此,為實現這些區域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必須對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對此,《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決定》等都明確提出了這個要求。實施“總量控制”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和布局的合理化,有利于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技術進步和治理污染,是實現我國跨世紀環境目標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