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解讀《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5-23 13:59:28 發布人:editor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入、城鎮化建設不斷加快,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企業用地再次開發利用前,未經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
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保護部近日制定并發布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1月23日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明確監管重點突出風險管控
中國工業報:《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邱啟文:一是明確監管重點。由于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和底數不清,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重,基礎薄弱,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以便積累經驗。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具體要求,在土壤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三是落實各方責任。依據《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結果等。
界定污染地塊明確管理措施
中國工業報:《辦法》規定了哪些具體管理措施?
邱啟文:《辦法》規定的具體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對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范圍和深度。
二是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對經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確定的污染地塊,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等級劃分;在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基礎上,結合土地具體用途,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為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塊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擴散,保護地塊周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降低危害風險。
四是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對于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措施的污染地塊,實施治理與修復。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加強治理與修復過程中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明確規定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理清各方責任依法依規處罰
中國工業報:《辦法》對污染地塊相關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邱啟文: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一是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二是治理與修復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三是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責任。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或者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受委托從事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