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問答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29 14:06:31 發布人:editor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哪些屬于執行簡易程序的?哪些屬于執行一般程序的?
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給予警告處罰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處罰的,執法人員可根據授權范圍,當場做出處罰決定,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當場做出決定的行政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均應遵守一般程序。
二、怎樣執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應兩人以上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2、現場查清違法事實并現場及時準證(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照相、錄相、取樣、監測等);
3、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法規科備案。當場交付當事人的要當場宣布,并填寫送達回執;
6、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
7、三日內將處罰決定書、證據材料報局法規科審閱、備案。
三、怎樣執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1、 立案:對通過檢查發現或接到舉報、控告、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執法科室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報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2、 調查取證: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指派兩人以上執法人員及時開展調查取證。需進行環境監測的由法定監測機構出具監測結果報告。調查人員必須佩帶執法證章,并向當事人或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3、 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執法科室應當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依法經予的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填寫《調查終結報告》,報局法規科;
4、 限期改正:執法科室將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送受送達人處;
5、 法制機構審查:局法規科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終結,法制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處理呈批表》,報局領導審批簽字;
6、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局領導審批后,法規科應在三日內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將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7、 聽證:依照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做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適用聽證程序進行聽證;
8、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意見告知當事人后,逾期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由法規科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調查科室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9、 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預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由法規科申請天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 結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寫出結案報告。案件應一案一巻,由案件承辦人員將案件有關材料立巻歸檔。
四、哪些環境違法行為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1、 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 不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申報、登記,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3、 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
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 鍋爐除塵器收集的煙塵,不以密閉、袋裝或濕式等方式收集和運輸的;
6、 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7、 向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移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技術和設備或者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技術和設備的;
8、 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藝或者生產、銷售、進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設備的;
9、 建設單位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擅自進行項目建設的;
10、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進行項目建設的;
11、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12、 需要執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擅自對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
13、 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14、 燃煤含硫量和煙塵中二氧化硫濃度超標的;
15、 違反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罰的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適合聽證程序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