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質量監督檢查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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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0日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魯質技監監字[2002]10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質量監督檢查行為,提高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和國家質量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加強隊伍建設和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依法設置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中,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統一培訓、考核,并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山東省質量監督檢查員證》。
第三條 全省質量監督檢查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管理,分別由省局監督管理處和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實施。省局負責考核辦法和年度實施意見的制定,培訓教材的選定,師資培訓或認定,以及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的簽發。省局監督管理處負責省局直屬機構及省級質檢機構質量監督檢查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各市局負責指定承擔本市質量監督檢查員培訓的師資,組織本市質量監督檢查員的培訓。
第四條 承擔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參加國家或省局組織的專業培訓、考核,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五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
(二)熟練掌握有關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具有系統的質量監督基礎理論知識;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質量監督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質量監督工作兩年以上;
(四)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第六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到企業抽樣和調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產品質量法律的情況;
(三)發現質量違法行為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四)參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七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的申請和發放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人申請,填寫《山東省質量監督檢查員登記審批表》(見附件);
(二)所在單位審查同意,按隸屬關系上報市局或省局;
(三)市局或省局組織培訓,省局組織考核;
(四)省局發給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
第八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證書有效期內,省局或市局應當根據需要適時組織質量監督檢查員的培訓、考核,考核結果登記入檔。
第九條 每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不發給證書,取消質量監督檢查員資格,調離質量監督工作崗位。
第十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僅限于執行任務時使用,并且要與監督檢查通知書同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轉讓、涂改,如有遺失應立即書面報告發證部門。質量監督檢查員調離質量監督工作崗位時,應及時收回證書,并上報省局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檢查員證書由省局統一印制,證書編號為:
魯質監員證字第×××××× ×××號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質量監督檢查員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質量監督檢查員的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工作考核。發現問題應當視情節責令改正、暫扣證書或者上報省局予以注銷。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除注銷證書外,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8年3月25日原省技術監督局印發的《山東省技術監督局關于質量監督員考核發證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附表:山東省質量監督檢查員登記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