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危險廢物監管法規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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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1998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公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列出了47種危險廢物。
1999年10月開始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并陸續出臺了相關的標準。
2001年12月頒布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為配合《條例》實施,國家環保總局與衛生部聯合發布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并發布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等標準和規范。11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通知》,以此加大危險廢物處置力度,推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進程。
2004年1月19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制訂了《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要求用3年時間建設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1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座,基本實現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處置。規劃總投資150億元。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先后下發了《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準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了中國政府簽署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并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開始施行,國家環保總局出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修訂并頒布了12項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制定并頒布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汽車壓件。
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出臺了《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發布導則》,起草了《國家環保總局危險廢物出口申請和審批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導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細則》和《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國家發改委批準了50個《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項目,計劃總投資24.2億元,下達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10.12億元。
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5085.7-2007)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12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在2007年第四次局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2008年1月29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2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危險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