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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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第14號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設置和獎勵制度范圍
第三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國防科學技術獎通過對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為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項目申報者的知識產權。
第二章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設置和獎勵制度范圍
第六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國防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電子等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導產業的型號工程及軍民兩用技術、產品開發中,完成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國防科工委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委會)。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及各專業評委會由國防科工委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成員采用有關單位推薦和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提名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由國防科工委批準、聘任。
第九條 各專業評委會負責評審相應專業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提出本專業推薦國家科技獎勵建議意見。
第十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負責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制度項目進行終審。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進行復審;
(二)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進行審定;
(三)對重大異議進行裁決;
(四)研究解決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向國防科工委提出推薦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的建議,經批準后向國家推薦。
第十一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和各專業評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成果辦)承擔。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過相應的技術評價,并進行了成果登記。
(二)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實踐(預先研究、基礎研究和一次性應用產品成果除外),并證明其技術性能穩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技術內容、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四)具有潛在應用價值。
第十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不得重復申報。已申報國家級或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
在技術上又取得重大進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進步或突破的部分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
第十四條 重大系統、型號工程科研成果項目的子項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單獨申報獎勵:
(一)由業務主管部門或總項目責任單位作為獨立項目下達,并具有明確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單獨組織技術評價;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獨立性;
(四)不與其它子項目的創新點重復;
(五)已征得總項目責任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按照《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或者研制任務書(合同書)的規定需要定型的型號工程項目(包括武器裝備型號工程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導產業的工程和產品),必須完成定型方可申報;不需要定型的必須完成研制任務書(合同書)規定的任務,達到所要求的技(戰)術性能指標,并經必須的驗證后方可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預先研究類成果獎勵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按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的要求完成任務,取得最終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門出具的成果采用證明或任務下達單位出具的應用前景證明。
第十七條 標準類成果獎勵項目,在標準實施一年后方可申報;系列標準成果獎勵項目,應在各項標準完成后統一申報。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新理論、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新技術的發明者;
(三)創新性方案、創新點的提出者;
(四)新產品的設計者;
(五)關鍵技術問題、技術難點的實際解決者;
(六)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的主要實施者。
第十九條 主要完成單位是指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并在該項目研制、生產、應用、轉化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對該項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條 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按規定格式填寫《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應按下列渠道報送:
(一)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后,統一報國防成果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承擔軍工任務的地方單位申報項目審查后,統一報國防成果辦。
(三)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申報項目的資料直接報國防成果辦。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項目,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后報國防成果辦。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由國防成果辦進行初審后,按所屬專業劃分到相應的專業評委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創新程度;
(二)難易程度、復雜程度;
(三)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情況與效果、科學技術價值。
第二十四條 獎勵等級的基本標準
(一)特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理論、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促進了科學技術、國民經濟和武器裝備跨越式發展,對推動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發展意義特別重大。
(二)一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理論、方法)上有很大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解決了難度大、很復雜的關鍵技術問題,技術成熟、完備,顯著增強了國防實力,對國防建設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主要技(戰)術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三)二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理論、方法)上在較大創新,擁有部分自主知識產權,解決了難度較大、復雜的關鍵技術問題,技術較成熟、完備,對本領域或行業科技發展有很大作用,主要技(戰)術指標接近國際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四)三等獎。在技術或觀點上有創新,解決了技術難點,對推動本行業或專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作用,主要技(戰)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水平,取得了明顯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第二十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采取評委集體討論、投票的方法進行評審。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數通過。
具體評審規則由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評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委的,在該項目討論和投票時均應回避。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內為異議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內異議處理完畢的,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 經過異議程序后,由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進行終審。
第二十九條 經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終審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批準授獎,向獲獎單位和人員頒發獎狀和證書,并按有關規定頒發獎金。
第三十條 批準授獎后,國防成果辦應將獲獎項目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未批準獲獎項目的資料,申報單位應在授獎公布后三個月內到國防成果辦取回,逾期將按保密資料管理要求統一銷毀。
第三十一條 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的獲獎情況及主要貢獻,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科技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獎金應按完成單位、完成人的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條 獲獎項目不重復發放獎金。獲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如果又獲得了國家級科技獎勵,提高了獎金額,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布項目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問題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 對公布項目提出異議的,要填寫異議書,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異議;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提出的異議;
(三)關于獎勵等級的異議。
第三十六條 申報單位內部提出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處理;軍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間的異議由軍工集團公司負責處理;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內部的異議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負責處理;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之間的異議,以及其他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異議,由國防成果辦負責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對于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經國防科工委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并建議主管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參與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以國防科工委令第3號發布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